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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ICP備14030598號-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為使利害關系方及時了解措施實施期限,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對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通知如下:
一、將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均通過本通知一并對外告知(見附件),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不再發布個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個案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三、期終復審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終止該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證據材料。
四、如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